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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名傳寫的 捷運常識理論與實務精修 和黃志偉的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東海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立夫所指導 吳法音的 我國都市計畫容積管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5),提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容積管制、容積率、容積獎勵、容積移轉、都市計畫、法律保留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 錢學陶所指導 林嘉慧的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引導都市空間再造之策略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新都市主義、優質成長、綠色交通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的解答。
捷運常識理論與實務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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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 的問題,作者劉名傳 這樣論述:
我國都市計畫容積管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 的問題,作者吳法音 這樣論述:
我國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管制之目的,係為維持都市生活品質,避免都市活動強度過高造成的負面效益,並基於土地使用分區及容積管制有其因地制宜之需要,而授權由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以為規制。嗣為都市成長管理及政策需要,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乃訂有容積獎勵之規定,甚而,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為引導都市開發,「創設」諸多施行細則所無之容積獎勵事項。復以,從中央至地方,政府一再以容積獎勵作為政策推動之誘因,於都市計畫法外,尚有: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大眾捷運開發容積獎勵、輻射屋拆除重建容積獎勵、文化資產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等,皆可將一宗土地於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容積再予提升,個別政策之容積獎勵,卻忽
略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無法落實都市計畫總量容積管制之立法目的。 本研究試從地方自治權限,探討都市計畫容積管制究屬地方自治事項或中央委辦事項,並分析現行都市計畫法與地方制度法於法制上之差異,進一步以法律保留原則,檢視都市計畫之法定容積管制及容積獎勵規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另就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增訂有關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之最高容積限制,與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他法令之容積獎勵規定,於法令適用關係之釐清。又基於容積移轉結果係永久定著於接受基地,致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內尚有不同容積管制,現行容積移轉之公示制度是否足以表彰容積移轉之變動情形,再就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所訂定之容積移轉審查許可之自治規則(或自治條例),所創設之容積移轉類型或另訂不同容積計算標準,於中央與地方之立法權限探討。最後擬探討容積移轉得「折繳代金」之法律性質,及地方政府強制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時,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量,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之立法目的。 本研究發現,目前都市計畫容積管制存在下列法律問題:(一)都市計畫容積管制有其因地制宜之必要及彈性,都市計畫法未配合地方自治之施行而有相應之調整。(二) 法定容積管制與容積獎勵之規定於法律保留原則之落實,仍有不足。(三) 個別容積獎勵法令規定,缺乏與都市計畫之連結與整體考量。(四) 容
積移轉涉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容積率調整及不動產交易安全,現行容積移轉公示制度尚不完備。(五) 容積移轉於中央與地方之法規範存在結構上之歧異。因此,研提改善建議如下:(一) 都市計畫法應落實地方自治而為體制上之調整(二) 法定容積與容積獎勵規定應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三) 都市計畫法應就容積管制有框架式之立法(四) 建立容積登記及公示制度(五) 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宜有修正之必要。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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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 的問題,作者黃志偉 這樣論述:
物權與人民生活休戚相關,物權法之研習,自須將法律理論與實務之人間世事相結合並廣泛運用,理論以實務當驗證,實務以理論作基礎,理論與實務如鳥之兩翼、車之四輪相互為用不可偏廢;是以通曉物權法律之規定與其相關解釋判解,實為重要根基,然實務運作之方法亦不可偏廢。法條主義必須與事實結合,讓讀者利用學到的理論知識,從多元角度之實務方向思考及解決各種社會現象及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黃志偉 現職: 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專技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講師 私立實踐
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私立華梵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私立長榮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師 考試院國家考試土地組出題及閱卷委員 監察院不動產調查案諮詢委員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教育部各私立大學購置土地審查委員 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中華郵政公司不動產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成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副召集人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轄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 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地政學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經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理事長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第二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評選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革新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九二一賑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桃園縣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兆豐銀行
、華南銀行等各大金融機構講師 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專案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縣政府不動產專案講師 經濟部、中華郵政、台灣電力、台灣糖業專業人員訓練中心講師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地政士公會、不動產仲介公會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講師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引導都市空間再造之策略研究
為了解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 的問題,作者林嘉慧 這樣論述: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TOD)引導都市空間再造之策略思維建立於減碳行動及面對能源危機,大眾運輸系統建設能有效改變傳統擴散蔓延式都市發展型態,因此必須思考如何引導發展回歸既存地區進行探討。結合臺灣都市發展現況中,得知TOD引導都市空間再造之策略,不能僅是侷限於車站周邊地區之開發(尤其是距離捷運車站300-500公尺內給予容積獎勵),應當提升策略思考方向,從至區域/都市的角度探討TOD如何引導都市空間進行再造。緣此,本研究深入探討TOD理論及與TOD相關之新規劃理論(包含:新都市主義、優質成長、綠色交通),結合兩者建立區域、都市、社區
空間發展架構,引導發展從區域、都市計畫地區逐步整合、聚集、強化空間發展,並據以落實在社區面向之調整,俾能破除過去TOD侷限在車站周邊地區發展之思維,引導都市空間進行再造。結合國外實施TOD案例,包含美國(加州、舊金山港灣地區及多種社區TOD類型)、日本(東京都、京都市)、新加坡,發現TOD具備多樣性內涵,透過多樣性/混合性、完善性/完備性、整體性/連結性、舒適性/景觀性進行規劃,並將其融入計畫體系內。透過實證臺北捷運路網、捷運中和線沿線都市以及捷運景安站周邊地區空間發展現況,發現現行空間發展具有下列課題:在區域面向課題具有1缺乏整體性空間發展計畫;2重要或一般自然資源消失;3誤解TOD原本內涵
導致誤用與濫用;在都市面向課題具有1侷限於捷運車站周圍地區;2捷運路線沿線都市發展僅是點狀思考;在社區面向課題具有:1土地使用現況呈現雜異化;2都市景觀被道路阻隔;3公共設施服務品質不足。綜述以上,本研究提出TOD引導都市空間再造之策略,必須建立在以區域/都市/社區三向度之空間架構下,從區域面向重視發展與保育並重,抑制都市蔓延以及引導發展回歸市中心,在都市面向依都市計畫地區內發展特性,透過發展策略與管制手段,重新建構空間發展佈局,據以引導都市空間進行再造,最後落實在社區面向,破除僅是在車站周邊高密度發展之迷思,重視空間品質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