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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科技法律學程 林三元、劉尚志所指導 陳倍嫻的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七天反悔期規定之適用 (2010),提出依 消 保 法第19條規定 僅 郵購 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商務、七天反悔期、消費者保護、線上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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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七天反悔期規定之適用

為了解決依 消 保 法第19條規定 僅 郵購 或的問題,作者陳倍嫻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日漸發達,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你我生活不可或缺之消費型態;對於嶄新之各項交易態樣,我們更應敞開心胸,檢視既有制度,是否能在時代替換中,繼續發揮其功能與價值。7天反悔期,相信對於所有曾經從事網路交易者而言,是一項十分熟悉的規範。郵購買賣之消費者依規定,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天內,得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費;此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考量郵購買賣中之消費者,於訂定契約前,未能檢視商品,僅憑企業經營者單方提供之資訊為是否締約之決定,為免實際收受商品後,發現商品狀況與企業經營者提供之資訊,相差太大,特予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再次決定是否解除契約之權利。然此項7天反悔期規定,最初是依據典型的郵購

買賣交易態樣所設立,對於今日多元發展之電子交易模式,是否均可一體適用,值得細細探究。電子化商品與電子化服務,相較於傳統之實體商品,均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更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完全地大量複製,消費者得於請求解約退款後,輕易地保留一份複製商品,如此將造成消費者同時取得價金與履約利益之不公平現象,實非消費者保護法訂定反悔期規定之初衷。此外,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2010年「台灣寬頻網路使用調查狀況摘要分析」調查顯示,我國12歲以上從事上網活動之受訪者中,大約半數為線上遊戲之使用者;為了確保遊戲玩家的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紛爭的發生,線上遊戲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特頒布「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與「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為規範,顯見線上遊戲產業於數位內容中所佔地位,日益重要。依上述經濟部規範,遊戲玩家於遊戲開始後,或是購買遊戲套件、付費下載遊戲軟體後7日內,得不附理由請求解約退款。然今日線上遊戲交易態樣十分多元,遊戲玩家得透過實體或虛擬通路,購買點數、產品包、虛擬寶物,遊戲公司已非全然以銷售遊戲軟體為營業收入;前揭線上遊戲消費關係中,各項交易行為之法律定性為何?是否均可一體適用7天反悔期規定?適用結果又是否符合反悔期規定之立法目的?實應分別探討,始得知悉。本文為此,即透過文獻分析,以及質性研究方式,試圖了解實務上線上遊戲產業之退費方式,進而提出一個可以兼顧消費者權益與產

業發展之退費原則,以建置符合公平,又具有產業落實性之制度。關鍵字:電子商務、7天反悔期、消費者保護、線上遊戲